
陜西省經營性公墓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規定-長安區鳳棲山人文紀念園

一、為加強經營性公墓服務收費管理,規范經營性公墓收費行為,維護喪屬與公墓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公墓服務單位,其收費行為均應遵守本規定。
三、經營性公墓收費管理應當有利于規范殯葬服務行業的收費行為,革除喪葬陋俗,節約土地和喪葬費用,促進殯葬事業發展。
四、經營性公墓收費是指經省級民政部門審批的公墓經營單位出售墓穴、骨灰格位,提供骨灰、遺體安葬服務收取的費用。
五、經營性公墓收費包括建墓工料費、墓穴租用費、安葬費、護墓費、綠化費、管理費、安葬證工本費。安葬費是指安葬骨灰、遺體時抬棺、封口所發生的費用。護墓費按照公墓售價總額的10%提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上下浮動2%。公墓經營單位要加強對護墓費的管理,做到獨立建賬、專款專用,自覺接受殯葬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費包括人員工資、福利、辦公、宣傳等費用。墓穴和骨灰格位使用周期為20年。期滿后需繼續保留的,應繳納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墓穴租用費和管理費,同時按上述兩項費用的10%繳納護墓費。
六、經營性公墓服務收費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制定,報上一級價格主客部門、民政部門備案。
七、經營性公墓服務收費按照安葬形式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按照成本加利潤的辦法定制。
(一)對樹葬、花葬、草坪葬采用臥碑且碑面不超過0.15平方米以及壁葬、骨灰存放格位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生態安葬方式實行政府定價。按照成本監審機構監審的定價成本,利潤不超過10%的作價原則確定銷售價格。
(二)對骨灰、遺體墓穴占地不超過《辦法》規定面積,墓碑不超出地面1米的定型墓(定型墓是指形狀和材質相對固定且占地面積在規定范圍以內的中低檔墓型)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定價成本及作價辦法確定基準價,公墓經營單位可在基準價的基礎上,上下浮動10%。
(三)按照《辦法》規定面積建造的藝術墓實行市場調節價。其銷售價格由公墓經營單位按照建造成本與喪屬協商議定。嚴禁修建超大面積墓、家族墓、豪華墓。
八、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公墓經營單位要在服務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喪屬可自愿選擇安葬方式及墓型。公墓經營單位應與喪屬簽訂服務協議并嚴格履行協議條款,不得強行提供有償服務。
九、公墓經營單位應對特困群眾的骨灰、遺體安葬服務收費實施優惠、減免政策。
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公墓收費違法行為的查處。
十一、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更新日期:2020-10-06 03:56
編輯:西安墓地 信息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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